清明寄相思,防火我先行——致全镇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2025-03-21 15:40:47          来源:瓮江镇党政办 | 编辑:程桢恒 | 作者:王婧宇          浏览量:9682

广大父老乡亲:

     大家好!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到一年清明时。清明节是我们缅怀英烈、祭奠先祖、寄托哀思的传统节日,为进一步弘扬优良传统,倡导绿色文明祭祀新风尚,巩固全镇森林防火持续向好形势,保护好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向全镇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和责任担当,坚持森林防火“从我做起”。

     二、全镇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基草、烧农作物秸秆、烧荒开垦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庙宇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清明节推行文明祭拜,严禁点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和取暖、野炊以及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七)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八)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九)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十)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户外用火。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格实行监护人负责制,明确监管职责和失火应承担的后果,不断强化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对野外违法用火和随意焚烧行为,全镇人民都有制止、检举、报告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现火情和冒烟点,请立即向村委会镇政府报告。

镇政府值班电话:0730-6921005

林业站站长电话:13574009569

     五、严格落实林长制“一长四员”(林长、护林员、监管员、科技员、执法人员)规定,以村组为单位,构建“一位巡林员、一位宣传员、一位党员、一位志愿者”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包保责任体系,严守重要“村口、路口、山口”,严防火源火种进山入林。

     六、全面开展敲门行动,面对面向群众发放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推动群防群治。对于特殊人群,如痴、呆、傻、聋哑、精神病患者和老人、未成年人,家属一定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他们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七、发现野外冒烟情况,经核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一旦因野外用火不慎引发失火烧山事故,不论面积大小,性质轻重,相关责任人都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将按照放火罪、失火罪处罚;各村需切实履行辖区内的用火监管职责,若因村级监管不力导致火情频发或造成重大损失,将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当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者、文明祭祀的先行者、森林防火的引导者、绿水青山的守护者,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

    


瓮江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

量刑标准
放火罪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编:程桢恒

来源:瓮江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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